(2017)鄂130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卢利聪、王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卢利聪,王运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129号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被告卢利聪,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运凯,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利聪、王运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卢利聪、王运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利聪、王运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诉讼保全费1149元,计2557元,由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戢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