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英蓉与张台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蓉,张台芬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216号原告:李英蓉,女,汉族,1953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张台芬,女,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蓉与被告张台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蓉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蓉负担。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