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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英蓉与张台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蓉,张台芬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216号原告:李英蓉,女,汉族,1953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张台芬,女,汉族,1955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蓉与被告张台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蓉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英蓉负担。审判员  梁小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彦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