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守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730号原告:吴守朝,男,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丁丁,华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组织机构代码80660314-2。负责人邢运江,总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1#A区。本院受理原告吴守朝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合同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原告吴守朝提交的证据及起诉书中自认的事实,保险合同签订地在沧州市、事故发生在南皮县境内,综上,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或南皮县人民法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