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巍与梅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梅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308号原告:刘巍,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梅丹,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刘巍诉被告梅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案在审理中,原告刘巍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巍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巍负担。审判员 江京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