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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5451黄海权与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权,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5451号原告:黄海权,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后六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184XJ。法定代表人:黄富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权与被告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权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权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东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