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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芹、陈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芹,陈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芹,女,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陈月伟,男,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月伟名下车辆,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月伟名下车辆(车号:鲁N×××××)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