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财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巨昆申请张波、赵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巨昆,张波,赵莉,成都福兰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60号申请人巨昆,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张波,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赵莉,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成都福兰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B栋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60197358。法定代表人张波,成都福兰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巨昆为与被申请人张波、赵莉和成都福兰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张波、赵莉和成都福兰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及案外人许春霞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波、赵莉和成都福兰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