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小林、邓永红与湘潭芙蓉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林,邓永红,湘潭芙蓉农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632号原告:周小林,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望城县人。原告:邓永红,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涟源市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斌,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芙蓉农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电厂生活区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林、邓永红与被告湘潭芙蓉农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林、邓永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芙蓉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小林、邓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林、邓永红撤回对被告湘潭芙蓉农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义华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万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