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2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祥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如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法院执行,本院作出(2017)鲁0792司惩2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200,000元罚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潍坊润农化学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伟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