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涂明江、黄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明江,黄叙文,鲍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明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黄叙文,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执行人鲍光玉,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黄叙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明江与被执行人黄叙文、鲍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黄叙文、鲍光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涂明江与被执行人黄叙文、鲍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