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保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保927号之二原告:四川锐孚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邹敏全,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昌县白鹤沟轻纺食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宗德,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海,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7)川3424民保9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德昌县唯益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凉山农商银行德昌支行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明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