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与金博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金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博宇,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博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