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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与金博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金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号。法定代表人许昆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博宇,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博宇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百脑汇电子信息(沈阳)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国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 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