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某因继承纠纷对王某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财保41号申请人:许某。委托代理人:汤平。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许某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某银行存款25万元,并提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汤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凤林银行存款25万元。二、冻结汤平银行存款2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尹远铭审判员 :马丽杰审判员 :霍振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嘉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