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飞、刘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飞,刘德胜,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许飞,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德胜,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莹,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许飞与被执行人刘德胜、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莹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路立新西里74号住房一处,房产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