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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启蒙、曹亚芹等与安徽滕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蒙,曹亚芹,安徽滕巍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915号原告:张启蒙,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曹亚芹,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侠,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系张启蒙母亲。被告:安徽滕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逍遥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97072543(1-1)。法定代表人:杨亚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蒙、曹亚芹诉被告安徽滕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张启蒙、曹亚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启蒙、曹亚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启蒙、曹亚芹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