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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波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90号原告:赵波,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未到庭)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51961-4,地址:安徽省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法定代表人:许俊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与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赵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波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