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都胜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都胜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都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铁牛村。法定代表人谢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绍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都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查证,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暂时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谭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