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少华与韦荣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华,韦荣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017号原告:刘少华,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韦荣斌,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原告刘少华诉被告韦荣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少华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念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