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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丽梅与曾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丽梅,曾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640号(2017)吉0382民初640号原告:邵丽梅,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曾美玲,女,1977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双辽市,现于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邵丽梅诉被告曾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356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曾美玲于2014年6月13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5日先后向我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5分。2014年12月18日曾美玲向我说明本息均无力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在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刑初03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中,已经将邵丽梅借给曾美玲的款项认定为曾美玲集资诈骗范围,并据已对曾美玲定罪量刑,邵丽梅应当通过刑事案件追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丽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 殿 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金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