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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游胜永、高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胜永,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8执112号被罚款人:游胜永,男,汉族,1981年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罚款人:高洁,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广泽与被执行人游胜永、高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游胜永、高洁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游胜永、高洁各罚款人民币5000元,限于2017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