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颜勇华、杨秀兰与江苏省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网兰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勇华,杨秀兰,江苏省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网兰,卫爱静,成燕,杨小双,颜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勇华,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兰(系颜勇华之妻),女,1965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所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马网兰,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卫爱静,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成燕(系卫爱静之妻),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原审被告杨小双,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颜荣英(系杨小双之妻),女,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上诉人颜勇华、杨秀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马网兰、卫爱静、成燕、杨小双、颜荣英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勇华、杨秀兰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勇华、杨秀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