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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乔晓庆、庞洪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晓庆,庞洪宽,庞子学,李中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乔晓庆,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庞洪宽,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庞子学,男,1958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中广,男,1981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乔晓庆与被执行人庞洪宽、庞子学、李中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执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