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随明与黄记文、林州市现卫铸造材料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随明,黄记文,林州市现卫铸造材料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192号原告:张随明,男,194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宇,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行,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记文,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生,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现卫铸造材料厂,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街道西街村。法定代表人:付保玉。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鹏帅,男,198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利军,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随明与被告黄记文、林州市现卫铸造材料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随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记文、林州市现卫铸造材料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随明撤回对被告黄记文、林州市现卫铸造材料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张随明负��。审判员 申一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