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王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703号原告:王秀云,女,生于1968年11月2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王超,男,生于1983年11月18日,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秀云诉被告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云与被告王超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王秀云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云负担。审判员 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