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冯正祥与李运根、李进富、张观音、余才秀、石屏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正祥,李运根,李进富,张观音,余才秀,石屏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5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冯正祥,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生,住福建省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根,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生,住福建省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富,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生,住福建省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观音,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生,住福建省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才秀,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福建省明溪县。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平、李馨,云南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石屏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周进军,职务:局长。上诉人冯正祥因与被上诉人李运根、李进富、张观音、余才秀、原审被告石屏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许可一案,不服石屏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5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正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正祥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正祥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正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莫云辉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李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希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