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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明、谈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明,谈严,曾丽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明,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豪,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严,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丽贞,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陈玉明因与被上诉人谈严、曾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玉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玉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521元(上诉人陈玉明已预交),减半收取9760.5元,由上诉人陈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