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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恩成与褚相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成,褚相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426号原告:刘恩成,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华,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褚相进,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彬彬,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恩成诉被告褚相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恩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87元,由原告刘恩成负担。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兰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