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秦玉春与苏保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秦玉春,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被执行人苏保山,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玉春与被执行人苏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豫1726执1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世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