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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102执2110号刘俊:你/你单位与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018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此处填写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此处填写收款银行账号:此处填写开户账号特此通知。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邹 衍()联系人:34010200联系电话:3401****本院地址:34010200邮编:34010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