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宝山与周子军、冯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山,周子军,冯彦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882号原告:马宝山,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子军,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冯彦军,男,成年,住荥阳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厦16层1601-1609室。负责人:秦丽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朝,男,工作人员。原告马宝山与被告周子军、冯彦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山撤回对被告冯彦军的起诉。审判员 赵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