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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边胜利等与钟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胜利,赵秀梅,钟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674号原告:边胜利,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原告:赵秀梅,女,194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旭,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惠娟,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淄博市,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边胜利、赵秀梅与被告钟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边胜利、赵秀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33.101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钟惠娟因开办养猪场资金短缺,就借款事宜与边胜利、赵秀梅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3月30日,边胜利、赵秀梅与钟惠娟达成借款协议,约定钟惠娟向边胜利、赵秀梅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息24%,钟惠娟以房产为抵押,抵押金额为本金519万元。协议签订后边胜利、赵秀梅实际向钟惠娟支付525万元。借款到期后钟惠娟以其抵押的房产折抵借款本金519万元、支付一年的利息126万元,现仍有本金6万元及剩余借款利息没有支付(暂计算至2015年7月9日前)。钟惠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钟惠娟现在山东女子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二)……;(三)……;(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淄博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