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某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1民初1428号原告:孙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赵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李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赵某甲,男,住调兵山市。被告:张某某,男,住调兵山市。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赵某某、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并给付违约金27,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某某、李某某经张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开始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为9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由赵某甲、张某某担保向原告写下还款承诺书,之后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承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赵某某辩称:对事实没有意见,同意给付,但需要点时间。被告赵某甲的答辩意见与被告赵某某一致。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赵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被告赵某某、李某某经被告张某某代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又经被告张某某代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两次合计借款90,000元。2015年11月10日,被告赵某某、李某某为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赵某某、李某某于次月起每月8日前向原告还款10,000元,9个月还清。双方另约定借款利息为月3%,若未按时还款,被告赵某某、李某某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被告赵某甲、张某某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为止,未约定保证方式。至庭审结束时,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某甲、张某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李某某从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关于被告赵某甲、张某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双方约定保证期间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故至原告起诉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因还款承诺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赵某甲、张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借款利息与违约金之和已经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9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赵某甲、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0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赵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冰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