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有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有波,陈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团风县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富强,局长被执行人陈有波,男,1971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陈美桂,女,1971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有波,陈美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有波,陈美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