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金鑫与聂春生、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鑫,聂春生,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鑫,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聂春生,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沈丽娟,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鑫与被执行人聂春生、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沈丽娟的工资账户。现不能在执行期限内全部履行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经财产调查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孔凡丽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