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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亚琴与顾彬尉、赵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琴,顾彬尉,赵理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349号之二原告:陆亚琴,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彬尉,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赵理想,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杨,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亚琴诉被告顾彬尉、赵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琴撤回对被告顾彬尉、赵理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4元,减半收取9097元,由原告陆亚琴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陈冬红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