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亚琴与顾彬尉、赵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琴,顾彬尉,赵理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349号之二原告:陆亚琴,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彬尉,女,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告:赵理想,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杨,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亚琴诉被告顾彬尉、赵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琴撤回对被告顾彬尉、赵理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4元,减半收取9097元,由原告陆亚琴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陈冬红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