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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科忠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科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终23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科忠,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水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2003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2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科忠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七月六日作出(2017)赣0803刑终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科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陈科忠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8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09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610元。被告人陈科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科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科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科忠撤回上诉。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春梅审判员  伍春辉审判员  刘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传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