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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凡跃符金霞与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跃,符金霞,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446号原告曾凡跃,男,土家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酉阳县。原告符金霞,女,苗族,生于1972年2月23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住酉阳县。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59016724E。法定代表人:项益龙。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号。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曾凡跃、符金霞诉被告重庆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凡跃、符金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因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凡跃、符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庹骊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