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桂成与王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成,王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219号原告:潘桂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曾瑞玲,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子恒,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成,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成诉被告王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桂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潘桂成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嫣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