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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桂成与王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桂成,王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219号原告:潘桂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曾瑞玲,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子恒,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成,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桂成诉被告王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桂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潘桂成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嫣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