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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燕红、董礼、董豆、董凯与王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燕红,董礼,董豆,董凯,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余燕红,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董礼,女,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委托代理人:余燕红,女,系董礼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董豆,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委托代理人:余燕红,女,系董豆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董凯,男,汉族,2003年7月14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法定代理人:余燕红,女,系董凯的母亲。被执行人:王琴,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余燕红、董礼、董豆、董凯与王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余燕红、董礼、董豆、董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王琴下欠的赔偿款13万元。执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行人王琴所欠申请执行人余燕红、董礼、董豆、董凯的13万元由被执行人王琴将分期分批给付,即2017年8月4日前给付3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8年2月14日前给付2万元、2018年4月20日前付清。2017年8月1日,被执行人王琴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3万元。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余燕红、董礼、董豆、董凯领取了执行款3万元,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鄂118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中确认的协议第二项(王琴赔偿部分)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则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