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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焦宗庆与李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宗庆,李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焦宗庆,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忠兴,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焦宗庆与被执行人李忠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李忠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焦宗庆停运损失人民币800.00元;二、驳回原告焦宗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李忠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宗庆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赔偿款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中的存款9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7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