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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刘士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刘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士斌,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士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士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士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赣0791民初10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士斌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48)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士斌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产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S0××48)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慧明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蓝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