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富友、李成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友,李成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08号申请执行人孙富友,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成昆,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孙富友与李成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