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建荣与林炳林、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荣,林炳林,杨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441号原告:蔡建荣,男,195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林炳林,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杨勤,女,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涛,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荣与被告林炳林、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荣撤回对被告林炳林、杨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73元,由原告蔡建荣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锋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人民陪审员 施振飞二○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