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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明星、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明星,刘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0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舒莹、陆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明星,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刘建英,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朱明星、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