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明星、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明星,刘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0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舒莹、陆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明星,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刘建英,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朱明星、刘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