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仕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仕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696号原告: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舜江路680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90586266Q。法定代表人:赵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杰,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仕祥,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仕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