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027号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6960807304。法定代表人:汤建荣。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长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乐智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