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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1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怀友与周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友,周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105号之一原告:李怀友,男,汉族,1949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浩,男,汉族,1995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友与被告周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怀友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怀友撤回对被告周浩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赵进伟审判员  郭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申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