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终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海嬴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511号之一上诉人刘海嬴、原审被告人刘士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刘雪松、陶丽萍、高宇桐、石玉振、于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津01刑终511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上诉人刘海赢的名字更正为刘海嬴。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洪雨书 记 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