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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终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海嬴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511号之一上诉人刘海嬴、原审被告人刘士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原审被告人刘雪松、陶丽萍、高宇桐、石玉振、于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津01刑终511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裁定书上诉人刘海赢的名字更正为刘海嬴。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洪雨书 记 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