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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耿长尧与林成功、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长尧,林成功,马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耿长尧,男,1945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成功,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玉红,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耿长尧与林成功、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耿长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400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尚未到强制执行期限,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林成功、马玉红的执行请求。耿长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代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