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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45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申请人:王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安机场新区公园大观第1幢1单元23层12305号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3134号民事裁定书,已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艳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安机场新区公园大观第1幢1单元23层12305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81268预售证号:2010056)。二、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静 搜索“”